首都师范大学2023年公开招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及《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将公开招聘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一)教学科研类招聘计划,包括教学科研岗、实验岗;
(二)非教学科研类招聘计划,包括行政管理岗、专职辅导员岗、专业技术岗;
(三)师资博士后招聘计划;
各招聘计划岗位数量、要求、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请参见附表。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立场坚定,拥护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创新精神、奉献精神、敬业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
(二)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要求。
(三)身心健康,仪表端庄,口齿清晰,具备胜任工作的身体条件。业务素质过硬,具备胜任工作的综合能力。
(四)教学科研、实验岗位人员应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其他岗位人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博士优先。
(五)应聘人员应符合北京市及学校就业落户相关工作要求,并能于2023年年内通过审批并办理入职报到。其中,留学回国硕士、博士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一年及以上海外教育经历且学成回国两年内初次就业,留学回国博士后应具有全职海外工作经历,符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就业落户要求;国内博士后出站人员应达到设站单位出站要求,并符合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京落户的条件和要求;国内高校毕业生须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培养方式为非定向,且于2023年年内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成绩全部合格,无补考及其他不良记录,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非京生源毕业生还需符合北京市就业落户政策要求;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参照应届毕业生执行;本市调动人员应具有北京市常住居民户口且人事行政关系在北京市。
(六)教学科研、实验岗位应届博士毕业生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88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博士后出站人员、副高级及以上教学科研人才、能力突出的本市调动人才可适当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非教学科研岗位应届博士毕业生年龄为32周岁以下(1991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应届硕士毕业生年龄为27周岁以下(1996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博士后出站人员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88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急需岗位的调动人员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以下(1978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师资博士后人员办理进站时原则上不超过32周岁,并须符合全国博管会规定的博士后申请资格,达到我校教师选聘基本要求。
(七)各岗位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三、报名方式
(一)应聘者须登陆首都师范大学招聘系统(http://zhaopin.cnu.edu.cn)按照要求填报信息、提交岗位申请。本公告附件中所留邮箱用于问题咨询,仅通过邮箱投递简历报名无效。
(二)每人可选报一个岗位,不可兼报。
(三)报名时间为即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17:00。报名期间如遇网络管理或系统维护等情况,请稍后再试。
四、遴选考察
(一)资格审查与初选
根据招聘条件对应聘者资质进行审查及初选。初选以函选或面试形式进行,成绩采取百分制,合格线为70分,按照成绩由高到低、以1:15比例确定参加初试人选(若实际结果不足1:15,以实际人数为准)。
(二)初试
教学科研、师资博士后岗位初试包括面试、试讲、学术科研成果及水平评价;实验岗位初试包括面试、实验技能测试、学术科研成果及水平评价。成绩采取百分制,合格线为70分,排名第一者进入体检、复试环节。
非教学科研类岗位初试为笔试,成绩采取百分制,合格线为60分,按照成绩由高到低、以1:10比例确定进入复试人选(若实际结果不足1:10,以实际人数为准)。
(三)复试
教学科研、师资博士后岗位复试为面试,成绩采取百分制,合格线为70分,成绩合格者进入下一环节。
非教学科研类岗位复试包括面试和试岗实习两个环节,面试成绩采取百分制,合格线为70分。按照面试成绩由高到低、以不高于1:2比例确定进入试岗实习人员名单(若实际结果不足比例,以实际人数为准)。试岗实习通过人员进入体检环节。若某岗位笔试、面试无合格人员,则在同类岗位笔试、面试合格人员中进行调剂补充。
(四)体检
应聘人员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体检。
(五)确定拟聘人选
学校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六)公示
由学校分期在校园网上公示七个工作日。
五、其他说明
(一)请应聘人员保持手机通讯畅通,学校将以电话、信息形式通知入围人员后续遴选考察事宜。未通过者不另行通知,应聘相关材料不予退还。因联系不畅造成无法通知本人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二)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应聘人员须完整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以及证书、证件等相关材料,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者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拟聘人员薪资待遇按照国家、北京市及学校有关文件执行。博士研究生一般聘在专技十级及以上;硕士研究生一般聘在专技十二级及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拟聘人员及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等无专业技术职务的拟聘人员须经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认定并聘用到相应岗位等级。
(四)应聘人员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限及要求,配合完成体检、报到等工作,未能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完成的,取消应聘资格。
(五)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首都师范大学人事处所有。
首都师范大学
2023年2月21日
原文出处:
http://rsj.beijing.gov.cn/xxgk/gkzp/202302/t20230221_2920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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